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

主旨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非為准駁之唯一依據,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6 點之規定,金融機構辦理雙卡業務應建立審核機制,審慎核給信用額度;另貴會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亦規定如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強制停卡紀錄,發卡機構應對申請人辦理徵信,不得以該資訊作為申請核准或駁回之唯一依據。

二、近來頻有民眾反映金融機構常因申請人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有小額欠款紀錄,即使借款人已清償完畢,但金融機構仍有單憑該紀錄拒絕受理貸款,而未對申請人進行完整徵授信作業以了解申請人最近之財務狀況,爰重申如主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本會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