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銀行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提供保證之授信業務,於符合下列條件情形下,對同一法人經外國中央政府保證之額度,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惟仍應計入該款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

一、銀行應評估該外國中央政府財政狀況,是否足以償付所擔保之債務,並應依國家地區別訂定對其中央政府風險承擔之限額,以落實風險控管作業。

二、具正式保證文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該中央政府可直接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三、於所擔保之貸款全數清償前,該外國中央政府保證責任應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13476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