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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政府不包括公營事業。但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六條對子公司之法定增資義務而向其銀行子公司借款者,不在此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解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