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1 年 1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所稱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之廠房貸款,包含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所承作,借款之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興建或購置之境外廠房貸款,請轉知會員銀行配合辦理。
要旨
本會 101 年 1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所稱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之廠房貸款,包含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所承作,借款之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興建或購置之境外廠房貸款,請轉知會員銀行配合辦理。
主旨
本會 101 年 1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所稱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之廠房貸款,包含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所承作,借款之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興建或購置之境外廠房貸款,請轉知會員銀行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復貴會 105 年 3 月 31 日全授字第 1050000131A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