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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主旨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法規內容

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除其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所提供相關國外有價證券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二)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特定國外有價證券之相關內容,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三)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或主動提供、寄發其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該國外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未說明該國外有價證券有銷售對象之限制,且該國外有價證券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得對現有之特定金錢信託客戶為之。

(四)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五)信託業應執行下列事項,避免違反忠實義務:

1.如特定國外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說明該國外有價證券有銷售對象之限制者,信託業不得接受一般客戶委託投資。

2.國外有價證券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及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二、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者,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會所定相關規定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三、本會 94 年 10 月 25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687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0.25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687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2.04 金管銀票字第 099 40000084 號令自即日起生效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 期 3245 頁)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9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