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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主旨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法規內容

一、為協助本國銀行國際布局,保障本國銀行派駐海外員工之權益,本國銀行如調派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至其國外子銀行或合資銀行任職,且未同時於母行執行職務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之兼任。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3021222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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