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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主旨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法規內容

一、為協助本國銀行國際布局,保障本國銀行派駐海外員工之權益,本國銀行如調派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至其國外子銀行或合資銀行任職,且未同時於母行執行職務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之兼任。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3021222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