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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主旨

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二、鑒於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係屬民眾個人違規行為所產生,與一般消費型態不同,其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前揭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自行負擔。

三、為達消費者保護之充分教示原則,請貴會轉知所屬信用卡會員機構要求前開公務機關須於繳費櫃檯、機關網站及民眾使用信用卡繳費前充分宣導並揭露收費情形,以利民眾知悉及瞭解。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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