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銀行購地自建行舍之建造成本於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權前不計入銀行法第75條限額控管
要旨
釋示銀行購地自建行舍之建造成本於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權前不計入銀行法第75條限額控管
主旨
釋示銀行購地自建行舍之建造成本於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權前不計入銀行法第75條限額控管
法規內容
一、銀行購置土地興建行舍,建造建物投入之資金於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權前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五條之限額控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4 月 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7069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