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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為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商業銀行投資於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核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31371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解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