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要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主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