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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主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解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