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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核准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得向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借券,不受同條第一款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之限制,並應依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一二二一一四號令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七月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三一一四二一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08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11421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