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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83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83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83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承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現金增資案件,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得以特定人身分,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票,惟經限制上市買賣者,不得為之。又證券承銷商如與發行公司間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不得為前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份之認股人。

三、證券商除於依前點規定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外,亦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以原股東身分,按持股比例承購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並應確實遵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八七)台財證二第○二一八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八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83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交易法第83條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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