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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三條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

二、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除交割專戶銀行存款,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資產。

三、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比率之計算,得不計入重估增值及公允價值變動。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三二八六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一九三四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286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3335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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