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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外國證券商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一條公告申報在臺分公司依我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財務報告外,並應將總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依其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提出後一個月內,依本規則同條第四項向本會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一○五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五三一七一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