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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4條之1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4條之1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4條之1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獨立專家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接受委任對於買回股份價格、收購對價、換股比例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時,應遵循所屬同業公會所制定之相關自律規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4條之1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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