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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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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9預覽 ↗
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 一、公開收購說明書。 二、公開收…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四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應賣人係指擬讓售其持有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人。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機構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書件。 二、董事會決議…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秘密。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十五日內,應就下列事項公告、作成書面申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9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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