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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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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
  2. 2.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係指收購已依本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之已發行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3. 3.未補辦公開發行之私募有價證券不得為公開收購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 根據第一條,本辦法中的「公開收購」表示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公開要約購買有價證券,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這種行為是指不對特定個人或團體進行收購,而是對廣大的一般投資人公開要約購買有價證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宣布希望以一定價格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並向所有對此感興趣的投資者發出購買的要約,這就是一個公開收購的例子。 2.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係指收購已依本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之已發行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根據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公開收購有價證券的範圍是指收購已按照本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的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的公司債、存託憑證以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已經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要求進行了公開發行程序,並且已經發行了股票、轉換公司債以及其他核定的有價證券,那麼收購這些股票、轉換公司債以及其他核定的有價證券的行為就屬於公開收購。 3. 未補辦公開發行之私募有價證券不得為公開收購之標的。 根據第三條,未按照本法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的私募有價證券不能成為公開收購的標的。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司發行了私募有價證券,但並沒有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進行公開發行程序,那麼這些私募有價證券就不能成為公開收購的標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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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