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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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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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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四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本辦法所稱
關係人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開收購人為
自然人
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
公司法
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者。
前項關係人
持有
之有價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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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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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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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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