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如果公開收購人的申報與公告不是在同一天進行,則第43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的期間起算應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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