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機構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本辦法所定義的證券相關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具體而言,這些機構負責監管和管理與有價證券交易相關的事務,例如股票交易所負責監管股票市場,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等。以台灣為例,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是一個證券交易所機構,而台灣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責保護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則根據需求和情況進行指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