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被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在接獲公開收購人提交的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和相關文件後的15天內,應公告以下事項,並提交書面申報給管理機構並抄送給證券相關機構: 1. 現任董事、監察人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10%的股東,目前持有的股份種類和數量。 2. 董事會應就公開收購人的身份和財務狀況,以及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和收購資金來源的合理性進行查證,並向股東提供建議,並明確表示董事的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相關理由。 3. 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財務報告之後是否有重大變化及其內容。 4. 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有超過10%股份的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的股份種類、數量和金額。 5. 其他相關重大訊息。 此外,根據該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1款和第4款所提到的人所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以他人名義持有的人。 第3項規定,董事會在進行第1項第2款所述的查證時,必須完整揭露已採取的查證措施和相關程序,如果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也應一併公告。 最後,根據該法第14條第4項,在接獲公開收購人根據該法第43條之5第2項重新申報和公告後,如果需要變更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相關查核情況和對公司股東的建議,被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應在15天內重新公告該款所規定的事項,並提交書面申報給管理機構並抄送給證券相關機構。 參考資料:「公司法第43條之5」、「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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