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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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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後,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並於十五日內公告審議結果及審議委員符合第四項規定資格條件之相關文件。
  2. 2.前項之審議委員會應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並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審議委員會進行之查證,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亦應併同公告。
  3. 3.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人數不足或無獨立董事者,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
  4. 4.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5. 5.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查證情形、審議委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提報董事會。委員出席方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6. 6.審議委員會之議事,應作議事錄,審議過程公司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議事錄與相關存證資料之保存期限與保管方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十條規定。
  7. 7.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書件後,應即通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五日內重行公告審議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1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第14-1條第1項,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在接收到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和公告的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和其他文件後,應立即設置審議委員會,並在十五天內公告審議結果和有關委員符合條件的相關文件。 2. 根據第14-1條第2項,審議委員會應對本次公開收購人的身份和財務狀況、收購條件的公平性以及收購資金來源的合理性進行調查和審議,并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審議委員會進行的調查應該完整揭露已採取的調查措施和相關程序,如果委託專家提供意見書,也應當同時公告。 3. 根據第14-1條第3項,審議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人組成,如果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如果獨立董事人數不足或沒有獨立董事,則由董事會遴選的成員組成。 4. 根據第14-1條第4項,審議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的設置和相關規定。 5. 根據第14-1條第5項,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應經過超過委員人數的一半以上同意,並將調查情況、委員對於同意或反對的明確意見及其理由提交董事會。委員的出席方式應按照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7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 6. 根據第14-1條第6項,審議委員會的議事應該有議事錄,審議過程應該由公司全程錄音或錄影保存證據,議事錄和相關證據的保存期限和保管方式應按照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 7. 根據第14-1條第7項,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在接收到公開收購人重新申報和公告的文件後,應立即通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并在十五天內重新公告審議結果。 (摘自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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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4-1 條規定:「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