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10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特別委員會的議事錄應該被永久且妥善地保存,以供日後查核之用。這表示特別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被仔細保存,不得丟失或毀損。 2. 公司應該將特別委員會的開會過程全部進行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五年。這表示特別委員會的開會過程應該完整地進行錄音或錄影,並且保存至少五年,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方式進行保存。 3. 在前面的保存期限結束之前,如果出現與相關議決事項有關的訴訟,相關錄音或錄影資料應該繼續保存,直到訴訟終結。這表示如果特別委員會的議決事項引發了訴訟,相關的錄音或錄影資料應該被保留下來,直到訴訟結束。 4. 如果特別委員會通過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視訊影音資料也應該被視為議事錄的一部分,並應該被永久且妥善地保存。這表示如果特別委員會通過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相應的視訊影音資料也應該被保存下來,並且要妥善地保存永久不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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