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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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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別委員會之議事錄,應永久妥善保存,備供查
  2. 2.公司應將特別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3. 3.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4. 4.以視訊會議召開特別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妥善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10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特別委員會的議事錄應該被永久且妥善地保存,以供日後查核之用。這表示特別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被仔細保存,不得丟失或毀損。 2. 公司應該將特別委員會的開會過程全部進行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五年。這表示特別委員會的開會過程應該完整地進行錄音或錄影,並且保存至少五年,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方式進行保存。 3. 在前面的保存期限結束之前,如果出現與相關議決事項有關的訴訟,相關錄音或錄影資料應該繼續保存,直到訴訟終結。這表示如果特別委員會的議決事項引發了訴訟,相關的錄音或錄影資料應該被保留下來,直到訴訟結束。 4. 如果特別委員會通過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視訊影音資料也應該被視為議事錄的一部分,並應該被永久且妥善地保存。這表示如果特別委員會通過視訊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相應的視訊影音資料也應該被保存下來,並且要妥善地保存永久不遺失。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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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10 條規定:「特別委員會之議事錄,應永久妥善保存,備供查核。公司應將特別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