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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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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在條件變更前應提出申報並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以及被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訊,並未包含有具體關於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詮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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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