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在條件變更前應提出申報並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以及被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訊,並未包含有具體關於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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