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公開收購的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也不得多於五十日。在特定情況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原公開收購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的總合不得超過五十日。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證券期貨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0&parentpath=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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