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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2. 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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