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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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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2. 2.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公開收購的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也不得多於五十日。在特定情況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原公開收購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的總合不得超過五十日。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證券期貨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0&parentpath=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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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