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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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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2. 2.公開收購人應就下列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並副知受委任機構: 一、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其他主管機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 二、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三、本次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 四、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有價證券數量達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
  3. 3.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公開收購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4. 4.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受委任機構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但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較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提早退還原應賣人者,從其約定。
  5. 5.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時,應以書面為之。
  6. 6.公開收購人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一、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者。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撤銷應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以下事項: 1.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根據本辦法,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指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前,公開收購人達到其設定的最低收購數量。如果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需要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事項,應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已生效。 2. 公開收購人申報和公告事項: 公開收購人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以下事項,并委任相應的機構: - 其他主管機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事項(若有); -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的事項; - 收購對價已匯入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的事項; - 收購數量已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的事項。 3. 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如果公開收購條件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的次一個營業日內將應賣人交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原應賣人。 4. 公開收購人未按說明書支付收購對價: 如果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支付收購對價,應賣人可以不發催告直接解約,而委任機構應在次一個營業日內將應賣人交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原應賣人。但如果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訂明了提前退還原應賣人的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則按照該約定執行。 5. 撤銷應賣申請: 應賣人希望撤銷應賣的申請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 6. 應賣不得撤銷的情況: 在公開收購人根據第2項第2款規定進行公告之後,除非有以下情況之一,應賣人不得撤銷應賣: - 有第7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 - 公開收購人根據第18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的情況; - 其他法律規定允許撤銷應賣的情況。 提供簡單的相關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在公開收購期間內,如果收購人已經達到其設定的最低收購數量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則可以認定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此外,公開收購人在申報和公告時需具體說明有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事項、收購條件成就的事項、收購對價匯入收購專戶的事項以及預定收購數量已達到的事項等。若公開收購條件在期間屆滿後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則應退還相應的有價證券給原應賣人。此外,如果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規定的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未按時支付,則應賣人可以解約並要求退還有價證券。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應賣人並不可以隨意撤銷應賣的申請,除非有特定的情況,如第7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或公開收購人根據第18條第2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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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