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以下事項: 1.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根據本辦法,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指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前,公開收購人達到其設定的最低收購數量。如果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需要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事項,應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已生效。 2. 公開收購人申報和公告事項: 公開收購人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以下事項,并委任相應的機構: - 其他主管機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事項(若有); -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的事項; - 收購對價已匯入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的事項; - 收購數量已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的事項。 3. 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如果公開收購條件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的次一個營業日內將應賣人交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原應賣人。 4. 公開收購人未按說明書支付收購對價: 如果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支付收購對價,應賣人可以不發催告直接解約,而委任機構應在次一個營業日內將應賣人交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原應賣人。但如果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訂明了提前退還原應賣人的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則按照該約定執行。 5. 撤銷應賣申請: 應賣人希望撤銷應賣的申請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 6. 應賣不得撤銷的情況: 在公開收購人根據第2項第2款規定進行公告之後,除非有以下情況之一,應賣人不得撤銷應賣: - 有第7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 - 公開收購人根據第18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的情況; - 其他法律規定允許撤銷應賣的情況。 提供簡單的相關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在公開收購期間內,如果收購人已經達到其設定的最低收購數量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則可以認定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此外,公開收購人在申報和公告時需具體說明有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事項、收購條件成就的事項、收購對價匯入收購專戶的事項以及預定收購數量已達到的事項等。若公開收購條件在期間屆滿後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則應退還相應的有價證券給原應賣人。此外,如果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規定的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未按時支付,則應賣人可以解約並要求退還有價證券。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應賣人並不可以隨意撤銷應賣的申請,除非有特定的情況,如第7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或公開收購人根據第18條第2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