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如果公開收購人根據該法的第28條之二的規定,買回其股份,那麼依照公司法第369條之一的規定,關係企業或者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是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的股份,在公開收購人買回本公司股份的期間內不能出售。 2. 如果政府持有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的公營事業,在經過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根據該法的第28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買回其股份,不受前項的限制。 3. 公開收購的價格不得高於公告公開收購當日有價證券收盤價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的每股淨值,取其中較高者。此外,公開收購期間內不得變更公開收購價格及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這些解釋和案例可以參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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