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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2. 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事項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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