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以下是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公開收購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的規定經金管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收購人應在金管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的兩日內公告並通知所有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公開收購經金管會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的規定被命令變更申報事項,則適用前項規定。 參考資料: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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