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四、公開收購期間。 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 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