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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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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四、公開收購期間。 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2. 2.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的日起二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相關事項,包括公開收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公司名稱,被收購有價證券的種類,公開收購期間,達到預定收購數量條件的情況,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和實際成交數量,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和地點,以及成交的有價證券的交割時間、方法和地點。 根據最新資料,可舉例說明: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的日起二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有關事項。例如,公開收購人甲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的第一天,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了其姓名、住所、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公司名稱、被收購有價證券的種類、公開收購期間等相關事項。同時,公開收購人甲也通知了應賣人乙有關應賣事項,如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實際成交數量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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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