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的日起二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相關事項,包括公開收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公司名稱,被收購有價證券的種類,公開收購期間,達到預定收購數量條件的情況,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和實際成交數量,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和地點,以及成交的有價證券的交割時間、方法和地點。 根據最新資料,可舉例說明: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的日起二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有關事項。例如,公開收購人甲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的第一天,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了其姓名、住所、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公司名稱、被收購有價證券的種類、公開收購期間等相關事項。同時,公開收購人甲也通知了應賣人乙有關應賣事項,如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實際成交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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