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量,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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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lin0521
a year ago
企業管理職
補充-最低收購數量5%;
[問答集34題]
公開收購人設定下限時,主要考量因素為其本身所願收購之最低收購數量,惟參考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規定,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者,無須向本會公告申報,故申報案件之最低收購數量,不宜低於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之 5%方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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