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的行為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這意味著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開始前需要將公開收購說明書提交給其委任的機構以及相關的證券機構。根據第2項的規定,受委任機構應代表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給相應的對方,以確保公開收購的過程正確進行。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2021/07/01) -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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