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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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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2. 2.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委任受委任機構的限制。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公開收購人委任的受委任機構不得超過一家,但如果收購的是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則可以委任的受委任機構不得超過二家。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則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根據最新的《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 如果一家公開收購人打算收購一家未上市的公開發行公司的有價證券,則可以委任最多兩家受委任機構來執行相關的收購工作。 - 假設公開收購人是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則不得委任該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作為受委任機構執行公開收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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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