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委任受委任機構的限制。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公開收購人委任的受委任機構不得超過一家,但如果收購的是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則可以委任的受委任機構不得超過二家。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則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根據最新的《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 如果一家公開收購人打算收購一家未上市的公開發行公司的有價證券,則可以委任最多兩家受委任機構來執行相關的收購工作。 - 假設公開收購人是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則不得委任該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作為受委任機構執行公開收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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