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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2.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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