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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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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 2.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 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股份。 五、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六、依企業併購法辦理股份轉換,取得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 七、其他符合本會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對於應採取公開收購方式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然而,有幾種情況不適用前述的應採取公開收購的規定,這些情況包括: 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股份。 五、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六、其他符合本會規定。 這些規定明確了在這些特定情況下,不需要採取公開收購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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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