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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 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 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股份。 五、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企業併購法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六、依企業併購法辦理股份轉換,取得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 七、其他符合本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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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預定取得? 🔵物權說 🔵債權說(112年憲判5) 🥣112年憲判5:無違反法律明確性、無違反授權明確性 II 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 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股份。 五、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六、其他符合本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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