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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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