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2條的解釋,該條所指的「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是指預定取得人們因為共同的目的,透過合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的共識,來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經發行的股份。 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規範涉及公開收購的行為,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有價證券交易公開透明,並保護投資大眾的權益。公開收購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計劃以現金或其他價值方式,從一個公開發行公司的現有股東手中取得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其中包括已進入市場一段時間的股票和新發行的股票。 根據參考資料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行為不得包含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讓他人產生誤信的行為。此外,該法第22條第1至3項提到,公司在公開發行新股或以公開方式出售持有的有價證券時,需在生效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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