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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如其內部控制制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檢送同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財證(二)字第○○五四四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五○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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