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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3 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分支機構)。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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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申請許可: 1.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八)。 2.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3. 營業計劃書,其中應包含分支機構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4.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5.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分支機構)依照第11條的規定。 6. 已根據第22條第2項或第3項取得電腦連線的承諾文件。 7.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範例:一家證券商計劃在台灣境內設立一個分支機構。他們向主管機關提出了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並附上了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提供了董事會的議事錄,以及他們的內部控制制度。此外,他們還提交了根據第22條取得電腦連線的承諾文件。所有這些文件都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因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申請文件對證券商的分支機構設立提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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