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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申報或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若為上櫃證券商,應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審查後轉送本會;餘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櫃買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櫃買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台財證(二)字第○○四七六七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八七二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