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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予國庫或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二七○八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6 月30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708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