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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予國庫或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二七○八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6 月30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708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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