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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三○一○○一五一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3 月2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30100151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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