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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為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第七九○二八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11月 27 日(八七)台財證(七)第 79028 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