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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申報現金增資、減資及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免檢附下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要求之相關附件:

(一)附表八(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等書件。

(二)附表十(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十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函影本)等書件。

(三)附表十一(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十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函影本)等書件。

(四)附表三十二(減少資本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附件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等書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