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期貨經理事業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之查核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三一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4 日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3169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