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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

三、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已依前二點規定完成公告後,仍應檢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抄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本會。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二八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5 月28 日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228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4 月 2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50381001 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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