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指最近一年內發行公司債或免保證商業本票公司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財政部九十年九月十日台財保字第O九OO七O七七O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770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