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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檢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檢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主旨

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檢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2 年 8 月 9 日、10 月 23 日壽會博字第 1

02085379、10210725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定如下:

(一)旨揭示範條款(含「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自 103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笫 25 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法笫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其他配套措施:

1.「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

(1)由各保險公司於商品設計時自行決定保險範圍是否涵蓋。

(2)保險給付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均適用)。

2.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住院定義(排除日間住院者)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或刪除「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且未變更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7 點及 184 點規定之適用。

3.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4.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另決定續保條件時,應依續保當時對一般新契約被保險人之核保標準作相同處理,不得對個別被保險人有不公平待遇。

三、有關實支實付型第 7 條約定,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中所謂「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或其他建議方案乙節,貴公會所報建議僅屬概括性方針,仍未有明確可資遵循之標準及具體執行作法,請貴公會在前開建議方針基礎上再行研議相關執行細節或研提其他建議方案,並於文到 1 個月內函送本會保險局參辦。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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