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146條之2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法第146條之2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法第146條之2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得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九九○二號令,自即日廢止;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錢字第二○八五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9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990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8 年 9 月 22 日台財錢字第 2085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4551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