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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風險控管,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會 108 年 4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250 號函辦理保險業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人範圍之控管,應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為落實風險控管,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會 108 年 4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250 號函辦理保險業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人範圍之控管,應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請查照。

主旨

為落實風險控管,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會 108 年 4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250 號函辦理保險業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人範圍之控管,應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落實風險控管,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會 108 年 4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250 號函辦理保險業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人範圍之控管,應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