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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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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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該條規定了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這表示同性伴侶可以建立一種結合關係,並享有類似於婚姻的權益和保護。 舉例來說,兩位男性或兩位女性可以按照這項法律規定,經營一段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的關係。他們可以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享有相互照顧的權益,例如合法的貞操義務、同居義務以及對對方的財物和心理需求的支持和照顧。這樣的結合關係在社會上也可以被認可和尊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立法理由將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明定為同性婚姻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0517 制定)
將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明定為同性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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