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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電子支付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加入貴會之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會員時轉知其依規辦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檢送電子支付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加入貴會之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會員時轉知其依規辦理。

主旨

檢送電子支付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請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加入貴會之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會員時轉知其依規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該等機構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報本辦法上開條文規定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包括:「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稽核人員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個案)/(季報)/(主題式專案查核)」及「金融機構陳報特定事項查核結論摘要」等八種表格,其格式如附表一八。

三、本案適用機構首次申報上開各表之時點如下:

(一)屬年度申報資料

1.稽核人員申報表:開始營業之次年度一月底前申報。

2.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開始營業當年度之十二月底前申報,如有特殊原因未及申報,請函報本會展延申報期限。

3.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開始營業之次二年度二月底前申報。

4.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申報表:開始營業之次二年度五月底前申報。

(二)屬不定期申報資料包括查核結論摘要(個案)/(季報)/(特定事項查核)/(主題式專案查核):開始營業後,於辦理內部稽核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申報,其範圍包括機構基於內部管理需要或針對主管機關指示所辦理之查核,不以申報年度稽核計畫之執行結果為限。

四、上開申報格式內容已置於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ebank.feb.gov.tw)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feb.gov.tw)「稽核專區」及「申報/下載區」,嗣後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請自行下載辦理申報。至有涉及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洽詢。

五、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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