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90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060000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要旨
財政部 90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060000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財政部 90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060000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考量各金融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已規範相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管制程序,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均應將其併同相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並定期辦理查核,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君,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請轉知所屬社員)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原財政部 90.10.22 台財融(六)字第 0906000070 號函停止適用)

